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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 报考指南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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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债权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企业因行政政策失误、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失误、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价格体系不合理等情况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构成《破产法》所界定的破产。

      破产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

      企业整顿期间,有下列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包括: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

      破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

      《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什么意义——1、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2、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地参加破产程序;3、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1、人民法院决定召开;2、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3、清算组要求召开;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和解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和解制度对这一缺陷的补充。1、单纯的破产清算,难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要求;2、单纯的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作用是消极的;3、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难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局面。

      制定执行整顿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整顿方案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2、整顿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3、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4、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企业整顿的正常终结有两种情况——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该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该企业破产,并且重新登记债权。

      企业整顿的非正常终结有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2、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3、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这些情形有两种: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日,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2、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

      清算组的组成职责——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4、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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